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艷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文燦 間因109年度訴字第90號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10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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