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佳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