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上訴人 羅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60㎡×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房屋課稅現值63,200元=23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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