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請人 蔡金里 相對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華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