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陳建宇 訴訟代理人 梁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被告 陳嘉平 被告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西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