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47號抗告人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
5年5月10日、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逾期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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