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上訴人 陳平維
陳紅 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