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上訴人 陳平維
陳紅 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1年1月9日合法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