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207號原告 陳旭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妮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陳雅妮之實際住居所暨證明資料(如結婚登記證書、公證書、來往信函等),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陳雅妮離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居所新北市○○區○○路一段99巷1號7樓,惟亦表示其目前居住地不詳,致本院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經本院通知未到庭,致本院無從查明被告現實際應受送達處所為何。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可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並應提出該住居所之證明資料,例如結婚登記證書、公證書、往來信函等件,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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