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黃瑞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叁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