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32號原告 蔡陳牡丹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蔡杉場 起訴請求離婚合併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其中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部分,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5,690元(參見本院100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