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3號抗告人 陳玉鑌
柯素貞 相對人 田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向抗告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系爭12紙本票係簽發與相對人作為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利息及違約金之用,惟相對人已以98年度司拍字第396號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該拍賣抵押物之抵押債權金額包括利息及違約金,而利息及費用依民法第323條規定由應較本金優先清償,是以相對人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竟另對系爭12紙本票聲請裁定,顯係重覆行使債權。
㈡、又對於利息債權不應再請求給付利息,否則即有違反民法原則禁止複利約定之規定,是以相對人主張「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核與民法禁止規定牴觸,依法無效,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有未當等語,爰求為廢棄原裁定。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12紙為證,並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
㈡、又抗告人陳稱相對人已取得98年度司拍字第39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殊不論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與前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債權是否同一,然拍賣抵押物裁定及本票裁定均屬無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之執行名義,即便相對人取得多數執行名義時,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效力之問題,僅於倘相對人持其中一執行名義滿足其債權後,即不得再執其他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仍繼續執行時,債務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以救濟。故抗告人據此認本件本票裁定為重複行使債權,不應准許,亦屬無據。
㈢、抗告人復辯稱利息債權不應再請求給付利息,否則即有違反民法原則禁止複利約定之規定等語。縱抗告人前開辯稱屬實,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應由抗告人提起實體之訴,以資解決,不得於非訟事件程序中為此爭執,抗告法院亦不得予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須以裁定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為理由,始得再為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婉郁┌───────────────────────────────────┐│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36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8年7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日│TH671001││├──┼──────┼──────┼───┼──────┼────┼──┤│002│98年8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8月1日│TH671002││├──┼──────┼──────┼───┼──────┼────┼──┤│003│98年9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9月1日│TH671003││├──┼──────┼──────┼───┼──────┼────┼──┤│004│98年10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10月1日│TH671004││├──┼──────┼──────┼───┼──────┼────┼──┤│005│98年11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TH671005││├──┼──────┼──────┼───┼──────┼────┼──┤│006│98年12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12月1日│TH671006││├──┼──────┼──────┼───┼──────┼────┼──┤│007│99年1月1日│100,000元│未載│99年1月1日│TH671007││├──┼──────┼──────┼───┼──────┼────┼──┤│008│99年2月1日│100,000元│未載│99年2月1日│TH671008││├──┼──────┼──────┼───┼──────┼────┼──┤│009│98年3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3月1日│TH671009││├──┼──────┼──────┼───┼──────┼────┼──┤│010│99年4月1日│100,000元│未載│99年4月1日│TH671010││├──┼──────┼──────┼───┼──────┼────┼──┤│011│99年5月1日│100,000元│未載│99年5月1日│TH671011││├──┼──────┼──────┼───┼──────┼────┼──┤│012│99年6月1日│100,000元│未載│99年6月1日│TH6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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