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5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告 康信雄
梁吳繁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瑄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