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當事人 陳宏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