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涂紘湄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其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