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178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王鑑銓
李金澤 律師被告 黃德量
周添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賢銘 被告 鍾戴美 兼訴訟代理人 鍾明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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