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國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國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