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辛潔筠
羅天君
上列原告因與 張淑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