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丙○○
壬○○己○○丁○○卯○○戊○○○午○○子○○庚○○乙○○辰○○酉○○未○○申○○巳○○訴訟代理人寅○○被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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