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上訴人乙○○
辛○○戊○○丙○○午○○癸○○丁○○○未○○酉○○甲○○己○○申○○亥○○戌○○ 賴吉儀 訴訟代理人丑○○
庚○○訴訟代理人 凃秀珍
卯○○〞)辰○○〞)巳○○〞)寅○○〞)壬○○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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