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上訴人乙○○
辛○○戊○○丙○○辰○○癸○○丁○○○巳○○未○○甲○○己○○午○○酉○○申○○ 賴吉儀 訴訟代理人丑○○
庚○○訴訟代理人 凃秀珍
陳達娟 〞卯○○〞 陳瑞昌 〞寅○○〞壬○○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已于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三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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