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勞上更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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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勞上更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更㈡字第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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