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賢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明賢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並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且前曾經拘提到案,並經值班法官當面告知報到時間及處所,仍未遵期報到,有逃亡之事實,已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應自民國10
2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承曄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