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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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36號再審原告 宋瀛珍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再審被告 宋月香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溫俊富 律師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再審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3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9萬600元,尚欠2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