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二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16號原告 陳元錡 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于秋萍 訴訟代理人 林玉梅 輔助參加人臺中市政府豐原區公所代表人 張瀞分 訴訟代理人 周修怡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