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102年度聲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美蘭
王芸香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被告林美蘭、王芸香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9號、第421號、第930號、第3596號),查與被告林美蘭、王芸香等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58號、第14682號),以102年度矚訴字第10號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案件相牽連,有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列印本附卷可證。茲聲請人即被告林美蘭、王芸香等人聲請合併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經徵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承審股別:年股)同意,有該院回函附卷足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林美蘭、王芸香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即本案起訴被告林美蘭、王芸香等2人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詳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四)、二(八)1、二
(八)2、二(九),其餘本案被告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黃柏憲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