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台中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吳光雄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耀東 間因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核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4規定,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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