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 余嘉生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被告 林展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主文欄第二行「新臺貳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仟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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