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度除字第1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玉山商業銀行│95年11月10日│20,000元│AE0000000││││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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