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 李振祥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戊○○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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