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原 告 合聯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福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