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66號
被 告 黃建發
原 告 蔡璨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