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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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
原 告 劉光岳
被 告 王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
園市中壢市,有本件車禍警方交通事故現場圖可參,另查被
告住所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之
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該管轄法院,
乃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