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古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57號、112年度偵字第3451號、112年度偵字第3584號、112年度偵字第14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