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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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告 蘇凉風
蘇文麗 被告 陳蘇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蘇美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㈠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312萬9756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0);㈡訴之聲明第二項為307萬1633元(即124.19X37100X1/3X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602萬13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萬24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並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