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子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子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