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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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益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2號被告郭益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品,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72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129至131、173至174頁,本院卷第9至10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之物,經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72號函及鑑定書可佐(見毒偵字卷第115至119、187頁),足認前開案件扣案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說明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前含袋、含標籤毛重0.4199公克,驗餘毛重0.414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