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6號聲明人 廖宏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474、45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廖宏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為前揭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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