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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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文熊 被告潘建𤨊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再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末按依物權「一物一權」之原則,不同地號即為不同之所有權,從而基於同一原因,對數個不同地號之土地,以一訴同時主張塗銷數個地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即有數個,即數個不同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塗銷請求權,此種訴訟屬於客觀的訴之合併中之單純之合併,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之。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被告潘建𤨊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是就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4,72
4元【計算式:附表一1,897,544+附表二1,297,180=3,194,724】;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依原告起訴狀主張對被告陳文熊債權本金為2,796,435元,參照上揭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債權額中較低者計算,是就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6,43
5元。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4,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8,720元,應再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1│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號│││1876地號(權利範圍│902建號(權利範圍│6樓之2│││327/20000)│1/2)││├──┼──────────┼─────────┼────────────┤│2│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號9│││41-4地號(權利範圍│7773建號(權利範圍│樓之4│││240/20000)│1/2)││││├─────────┼────────────┤│││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號9││││7774建號(權利範圍│樓之3││││1/2)││├──┴──────────┴─────────┴────────────┤│備註:││1.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建物(各建物課稅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2.計算式:(599x142294x327/20000)+(272x59824x240/20000)+(000000x1/2)││+(95300x1/2)+(95300x1/2)=0000000│└────────────────────────────────────┘附表二: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六小段641地號(權│六小段15052建號│1││利範圍176/20000)│(權利範圍1/2)│││、641-17地號(權利├─────────┼────────────────┤│範圍141/20000)│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六小段15020建號│2│││(權利範圍1/2)││├─────────┴─────────┴────────────────┤│備註:│││1.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建物(各建物課稅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2.計算式:(1377x73531x176/20000)+(144x68125x141/20000)+(000000x1/2)││+(000000x1/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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