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7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馮道平馮道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馮道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馮道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金額請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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