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債權人鎮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益昌 即 劉耀輝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債權人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對債務人請求之範圍是否以「管理被繼承人劉耀輝之遺產範圍內」為限。
㈢提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回執)。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㈣中將中傑公司列為本案債權人是否有誤。
㈤提出劉益昌為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