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靜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梓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管理費計收標準、項目、每期應收金額、計算期間)。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管理費積欠之期間。
㈢提出債務人未繳款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主管機關對於主任委員認可之函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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