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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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搶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關│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年月日│年度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丁195│徒刑│⒑│基隆地檢││訴590號│⒈⒎││號│壹年││毒偵14│基隆地院│⒓⒒│││施用一級毒│││38、毒│││││品(執行中)│││偵1610號││││├─────┼───┼────┼────┼────┼─────┼────┤│執丁195│徒刑│⒑│基隆地檢││訴590號│⒈⒎││號│柒月││毒偵14│基隆地院│⒓⒒│││施用二級毒│││38、毒│││││品(執行中)│││偵1610號││││├─────┼───┼────┼────┼────┼─────┼────┤│執乙886│徒刑│⒑下旬│基隆地檢││訴750號│⒌⒛││號│貳年││少連偵│基隆地院│⒋⒊│││搶奪│││53、54、│││││(執行中)│││偵7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