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