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關振義 、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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