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9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出生日期資料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39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出生日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39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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