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更(一)字第三八號
自訴人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柯賜海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查自訴人之代表人為 柯俊良 ,並非柯賜海,自訴狀亦未記載被告乙○○性別、年齡等基本年籍資料,核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及被告乙○○之基本年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