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一二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柒拾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陸佰捌拾元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壹拾伍元第二審送達郵費柒佰貳拾參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伍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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