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