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338號上訴人 張國鴻 即原告被上訴人 邱永康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張麗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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